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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1号

      现就供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即供电企业向总表单位提供并由总表单位根据耗电情况分割给电信企业的电力产品)开具发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电信企业。

  二、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的,电信企业可凭与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电费支付凭证(电信企业支付给总表单位的电费支付凭证)、《总表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金额向供电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电信企业总机构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将《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分割单》以及《汇总表》以电子数据形式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原件留存备查。

  四、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13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湖南省国税局2015年第1号公告附件